索引號: 13570043/2022-03252 |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 發布機構: 雙橋區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2-10-25 | 文件編號: | 有??效??性: 有效 |
承德市民政局
關于印發《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高新區社會事務局:
現將《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承德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河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纳暾埵芾?、審核確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以及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凡具有我市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的居民,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第四條 低保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的審核、確認、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的受理、初審、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申請遞交、調查核實、信息公開、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經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將低保審核確認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實施??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申請低保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采取個人申請與主動發現、監測預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一)個人申請。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持有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或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受理。
(二)主動發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入戶走訪,主動發現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告知其相關政策,并協助提出申請。
(三)監測預警??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共享比對教育、人社、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數據,開展動態監測預警,并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入戶核查,發現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協助提出申請。
第七條 具有我市戶籍、在我市居住,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可以憑居住證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家庭成員共同生活但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經常居住地,憑居住證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戶口在一起但長期(一年以上)不共同居住的家庭,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經常居住地,憑居住證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分屬不同省、市,可以由具有我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我市居住證的外省、市人員在居住地申辦低保。
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并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對在本市戶籍所在地申請低保,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居住地均在非本市行政區域的,由戶籍地民政部門函商經常居住地民政部門協助提供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一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3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三)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但有登報尋人啟事,并能夠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等材料,證明連續2年以上下落不明、與家庭失去聯系人員;
(四)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五)家庭成員因婚姻等原因長期在外生活但戶籍未遷移人員。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靠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四)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以下申請材料;
——低保申請及授權書;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殘疾人應提交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對于申請人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五條 對于已經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低保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本款所述低保經辦人員是指具體辦理和負責低保受理、調查、評估、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本款所述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納入備案管理的申請人應當全部入戶調查,對納入備案管理的低保家庭進行重點復核。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六條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剛性支出狀況。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凈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 (贈送) 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八條 家庭收入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依據申報收入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按就高原則推算:
1.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勞動合同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發放記錄評估,或者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計算、推算收入低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作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其申報的收入計算,其申報收入低于申請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申請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同行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3.在懷孕、哺乳或者照顧2周歲以下嬰幼兒期間的婦女、撫養學齡前兒童的單親監護人、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殘家庭成員的一名人員,按其實際收入計算。
4.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勞動條件,但未就業人員,已進行失業登記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就業,本人服從安排但未實現就業,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其收入按申請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未進行失業登記的,其收入按申請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種植業收入按照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計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
2.養殖業收入按照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計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上年平均產量推算。
3.經營企業的,收入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計算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計算;無法查明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等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推算。
4.其他家庭經營凈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凈收入憑證的,按憑證收入計算;無收入憑證,但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其他情形,參考當地同行業平均收入和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推算。
第十九條 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出讓、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協議計算;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或者相關合同、協議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
(二)儲蓄存款利息、理財產品增值、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
(三)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照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四)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收入,按照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協議計算。
第二十條 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有協議、法律文書的,按照協議、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二)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按照憑證數額計算。
(三)實際發生數額與協議、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不一致時,實際發生數額高于法律文書規定的,按照憑證數額計算;低于法律文書規定的,按照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計算。
(四)贍養、扶養、撫養費計算。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應給付贍養、扶養、撫養費無法律文書、供養協議或供養協議數額明顯偏低的可按以下方法計算: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的,一般可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贍養費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
基本計算公式為:年贍(扶、撫)養費=(義務人家庭年總 收入-義務人家庭人口數×當地低保標準×1.5)/2/所需供養人數。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家庭財產不得設定為申請人是否符合低保的條件,原則上進行財產性收入計算,計入核算其應給付贍養、扶養、撫養費時的家庭總收入。
第二十一條 贍養、撫養、扶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
(一)特困人員、低保對象;
(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三)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優待金等)、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助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及其他有明確政策規定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三)“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勵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醫療救助補助的醫療費用;生產性補貼、臨時性生活補貼、捐助資金、慰問金、高齡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廉租住房補貼;
(六)設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具體扣減標準參照:
(一)因病費用。對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因病住院 (含門診慢性?。?/span> 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其他相關救助政策后,醫保系統數據中可查詢的就醫政策范圍個人自付費用進行扣減。
(二)因殘費用。對殘疾人康復治療以及必要的輔助器械購置、租賃費用中個人實際支出費用進行扣除。
(三)因學費用。對因家庭成員中在普惠性幼兒園或國家統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辦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一學年教育費用(指個人負擔的學費、住宿費或保教費扣除獲得政府或社會資助后的實際支出)進行扣減。
(四)必要就業成本。已實現就業的,按就業收入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30%扣減;就業不穩定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算其就業收入,并相應扣減20%—30%就業成本;殘疾人就業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
(五)因災費用。對因災造成住房倒塌損壞、農作物減產絕收的,按家庭成員每人3個月當地城鎮低保標準扣減。
(六)多重支出費用。對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在核算家庭收入時一并扣減。
第二十四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本細則所稱家庭財產,是指社會救助家庭的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房屋、林木等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網簽備案等信息認定。
(二)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等資產。銀行存款按照賬戶金額計算,有條件的地方可參考一定時間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計算;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計算;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確定。
(三)車輛。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四)開辦或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如下規定的,可納入低保范圍:
(一)家庭人均金融性資產不超過當地同期3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不擁有企業股份、股權。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不超過一套(農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的宅基地住房或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計算),不擁有其他商鋪、車庫(位)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不擁有機動車輛 (殘疾人代步車、生活用二輪摩托車、三輪車和電瓶單車除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未購買使用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進行高消費,不存在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的現象。
第二十六條 對于維持申請人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按下列規定豁免。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不超過3萬元,且申請前已經擁有的唯一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殘疾長期就醫的機動車輛。有票據的,按票據金額確定價值;沒有票據的,按當時市場價確定。
(二)家庭人均存款超過當地同期3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且累計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者動態管理之日起前12個月內二級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該病種平均醫療費用酌情予以豁免。
(三)申請人家庭擁有工商登記,但投資經營規模較小且無雇員,或者屬于村民統一參加的當地農村集體合作社、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市場主體。
(四)申請人家庭擁有兩套以上住房,但累計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車庫等),但兼做唯一居住場所的。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者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下列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 (居) 民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三十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對擬納入低保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憑居住證在居住地申請的,應同時在申請人戶籍地和居住地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再進行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公示期滿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民主評議重點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評議。無論民主評議結果是否通過,均要將申請人的完整材料上報。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100%入戶調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低保證,自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低保金可以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也可以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方式計算。采取分檔發放的,原則上不少于三檔,具體分檔金額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確定,并報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低保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并依托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及時公開、按月更新。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無特殊情況,每月10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其中,農村低保金應當通過財政惠農“一卡通” 系統發放,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快捷。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對獲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符合“單人戶”救助的,應當與低保邊緣家庭確認結果一并作出,其他成員仍按低保邊緣家庭給予救助。
第四十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低保范圍。
第四十一條 低保家庭戶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同一縣(市、區)區域內,遷移到城鎮規劃區域內的,依據是否擁有農村承包耕地、是否參加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等,區分農村、城市低保家庭認定資格。
(二)低保家庭收入標準相同縣(市、區)間遷移或由較低標準縣(市、區)遷移到較高標準縣(市、區)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請手續,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銜接工作;
(三)由低保家庭收入較高標準縣(市、區)遷移到較低標準縣(市、區)的,應在遷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請;
(四)由外省市遷入我市的,應在遷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低保審核確認過程中發現有以下情形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
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金額度。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減發、停發低保金的,應當書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退出低保的,自批準之日下月起停發低保金。低保對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一個月內停發低保金。
第四十六條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仍屬于低收入人口或脫貧人口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漸退期。對于給予漸退期的低保家庭要履行告知程序,并建立臺賬。漸退期滿后,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退出低保,停發低保金。發生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示事件時,漸退期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七條 低保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應當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范、安全有序,不得隨意涂改、變更和銷毀。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電子檔案。
(一)審核確認類檔案。市民政局制定印發統一的低保行政文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面應用低保行政文書,包括申請及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入戶調查表、低保審核確認表、低保對象審核確認公示單、申請低保不予批準告知書、低保金調整(停發)告知書、動態管理記錄、備案表等低保行政文書。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有關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各類統計表、漸退期臺賬等。
(三)財務類檔案。包括低保資金發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等。
第四十九條 加強低保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分散供養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納入低保范圍,但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不再發放低保補助金。
第五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做好本級社會救助熱線與12345熱線的融合銜接。
第五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五十三條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對于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予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則,具體實施標準要加強事前論證、風險評估和資金測算,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中“低保邊緣家庭” 是指按《承德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細則》 認定的家庭。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中 “以上” “以下” 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實施之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