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3570014/2022-03115 |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 雙橋區新華路街道辦事處 |
成文日期: 2022-10-21 | 文件編號: | 有??效??性: 有效 |
第一條?街道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條?街道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三條?街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街道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八)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條?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七條?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須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街道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街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街道不予公開。街道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九條 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街道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街道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街道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