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3570190/2021-00159 | 主題分類: 組織機構 | 發布機構: 雙橋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
成文日期: 2021-01-15 | 文件編號: | 有??效??性: 有效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雙橋區分局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我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行政機關(包括各鎮、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
第五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區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籌款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七條 各鎮、街道辦事處應在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條 雙橋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市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是全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平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要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予以發布。
第十一條 區檔案局要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區政務服務中心要逐步建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和依申請接待窗口。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要及時向檔案局和政務服務大廳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同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所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政府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各自的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雙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區監察局、區督考辦對全區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年終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其公開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市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